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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2017-05-25 18:12

一、设立依据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办 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 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 理需提供)

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四、办 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 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 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 理。

七、办 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确定初缴年月、初缴人数、缴存精度、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十、相关表格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