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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提取绑定账户业务指南

2017-05-25 18:12

一、设立依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 份及**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提取业务;其他人员**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 份**。

二、办 理条件

1、此项业务仅限申请人本人办 理,不可**。

2、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名下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及省内个别银行)开设的有效***活期储蓄账户,如***、活期存折,不支持***、定期存折,具体银行范围详见中心网站。每个公积金账户只能对应一个有效的绑定账户。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 份**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2.申请人本人名下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及省内个别银行)开设的有效***活期储蓄账户(如***、活期存折,不支持***、定期存折、联名存折,具体银行范围详见中心网站)。

四、办 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 理地点

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中心各办事处。

六、办 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 理。

七、办 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绑定账户的作用:

(1)作为申请人在窗口办 理提取业务的转账收款账户;

(2)作为申请人办 理逐月划扣服务的转账收款账户。如申请修改绑定账户则视为修改逐月划扣服务的转入账户。

、绑定账户的优势:

(1)办 理绑定账户业务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提取业务(逐月划扣、死亡提取除外);未办 理提取绑定账户业务的申请人需本人到场办 理。

(2)对于可能办 理多次提取的申请人(如偿还贷款类提取),建议申请人办 理绑定账户以方便提取。已办 理绑定账户的申请人,后续办 理提取业务时,无需再出示此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