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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

东莞市:四、职工新**

2017-05-25 18:12

一、设立依据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办 理条件

职工在东莞市尚未设立住房公积个人账户

三、所需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表》。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

3、单位经办人身 份**。

四、办 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申报→银行各网点受理→银行指定联网核查柜台审核→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 理地点

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六、办 理方式

银行柜台办 理。

七、办 理时限

联网核查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1.已开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不能办 理新**,应把原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启封后继续缴存。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低工资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公积金中心适时调整并公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3.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4.**类型为身 份证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环节。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表》(1-5人)。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表》(5人以上)。

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人员变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