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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业务指南(已加入商贷信息互通类)

2017-05-25 18:12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 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二、办 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于申请人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专指贷款银行已加入商贷信息互通,具体名单见附件)。住房装修贷款、**商铺、车位、写字楼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等住房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行员贷款均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申请办 理,下述**、再次提取均指以同一笔贷款办 理提取,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更换贷款(转贷)按**办 理。属于贷款购房,但在还贷期间未办 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需参照一次性**购房提取的方式办 理。

3、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4、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 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5、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 理一次提取。

6、**要求:已办 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 理。符合**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 份**原件。

7、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8、逐月划扣:已通过“商业贷款信息互通”的申请人可以办 理逐月划扣服务,具体内容参见《逐月划扣服务指南》。

9、授权要求:必须由借款人签署《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否则不予受理,签署了授权书的认为已授权我中心查询借款人在互通银行的住房商业贷款数据。

10、其他

关于住房商贷数据的运用:

(1)能够成功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数据的才予以建立提取档案;

(2)若申请人对获取的数据有异议,例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地址等,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 理。

(3)若系统无法获取的个人住房商贷数据,但借款银行又属于信息互通类的,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 理,否则,只能按照非商贷信息互通类办 理。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 份**原件;

2、借款人签署的《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提取需提供);

3、申请人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要求的不需提供)。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 份**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四、办 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 理地点

中心各办事处或互通银行为归集行的业务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六、办 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 理。

七、办 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加入公积金中心商贷信息互通银行名单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