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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业务指南(未加入商贷信息互通类)

2017-05-25 18:12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 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二、办 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于申请人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包含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提取)以及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装修贷款、**商铺、车位、写字楼及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具备独立产权等住房贷款、信用贷款、消费贷款、行员贷款均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2、借款合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贷款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 份**号码、借款银行、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数、所购住房详细地址、还款账号。如合同要素不完整,申请人需先补齐合同要素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借款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明。

3、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还贷期间申请办 理,下述**、再次提取均指以同一笔贷款办 理提取,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更换贷款(转贷)按**办 理。属于贷款购房,但在还贷期间未办 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需参照一次性**购房提取的方式办 理。

4、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

5、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 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6、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可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 理一次提取。

7、**要求:已办 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 理。符合**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 份**原件。

8、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三、所需材料

(一)**办 理提取: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原件或还款对账清单原件(需打印显示*新的还款记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章。存折或清单显示账号需与借款合同登记一致,否则需借款银行出具证明);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 份**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 份**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要求的无需提供)。

(二)再次办 理提取(该笔贷款仍处于还贷期间):

1、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原件(需打印显示*新的还款记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章。存折或清单显示账号需与借款合同登记一致,否则需借款银行出具证明);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 份**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还需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要求的无需提供)。

(三)再次办 理提取(该笔贷款已结清):

1、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利息清单(或利息**)原件;

2、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 份**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还需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要求的无需提供)。

四、办 理流程

一岗办结。

五、办 理地点

中心各办事处。

六、办 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 理。

七、办 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